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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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蒋翌、被告***、第三人***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蒋翌、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已付的300000元); 三、在被告蒋翌、被告***、第三人***不能依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段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房产证号:112XXXXXXX-3-1-20103~1)、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房产证号:110XXXXXXX-24-1-11409~1)、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XX号楼房屋(房产证号:105XXXXXXX-22-1-A0605~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0753元,由原告***负担2607元,被告蒋翌、被告***负担58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