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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青海黄电共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361-QHDGG-SB/C[2019]第01号(总002号)-4的《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电源配置项目海南州塔拉滩三标段500MW光伏电站项目电池组件采购合同(IV)》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青海黄电共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货款1887587.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875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止;以18875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就被告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范围内,就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971896.8元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海黄电共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3元,由原告青海黄电共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9243.7元,由被告福建钜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437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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