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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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鹏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永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鸿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华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原鹏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93657.3元,利息4564514.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合计10658172.24元),及2019年8月1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原告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4080元,被告***、镇原鹏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9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