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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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736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敏、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敏、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