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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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5973号 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负责人:田进宝,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玮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萌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