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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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 青海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解除原告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 二、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7925.28元、支付违约金122377.84元、律师费45321元、保险费1035元,合计576659.12元;第三项,即被告宝林对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中实际未出资部分比例78.8116%即3152.3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第四项,即被告楚子明对被告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的出资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钢材款407925.28元、支付违约金227377.58元、律师费45321元、保险费1035元,合计681658.86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7元,由上诉人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7元,被上诉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4元,由上诉人青海鲸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5元,被上诉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