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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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6947.44元及截止2019年9月8日的利息23790.94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利息(以22694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以22694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负担246.18元,由被告***负担315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