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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355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赔偿95821元,合计139379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宁县支行,卡号:62×××95); 二、被告***赔偿原告***10728.63元(一并汇入***上述账户中); 三、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02550.6元一并汇入***上述账户中;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663元,由被告***负担46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负担1865元,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2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