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24民初4985号 原告: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53685T),住***。 法定代表人:潘竹夫,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汀,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新航村民委员会,住***。 诉讼代表人:徐雷兴,负责人。 原告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新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