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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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463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1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