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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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用33171.25元; 二、被告***向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243.2元; 三、被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317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向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20日免租期内的综合费用37910元; 五、被告***向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3716.6元; 上述一至五项确定的被告***应支付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支付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大连维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