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原子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南京原子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希尔国际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已于2019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原子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的会费56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原子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