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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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HSK2018038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85679.97元、商管费712.45元,并支付违约金,具体为: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1646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