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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苏作登字-2019-F-00126753作品“汴京茶寮-奶油茶系列”第七列第二行的风熏图复制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3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2.5元,由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7.5元,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其负担部分受理费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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