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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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69896.82元,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0月22日为29153.99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财产保全费2060元,合计5020元,由2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