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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862号 叶茂胜: 关于被执行人叶茂胜罚金一案,惠阳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751号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叶茂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责令被告人叶茂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钟丽芬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元。被执行人叶茂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汇入案款8600元,此款收取2000元作为罚金上交国库,余款6600元发放给被害人钟丽芬。至此,惠阳法院的(2019)粤1303刑初75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叶茂胜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