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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瓯越网视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9)粤01司惩复28号

复议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司惩3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斗鱼公司、***认为:一、高某在斗鱼公司处确无可冻结财产,斗鱼公司已完全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范围内的义务。(一)斗鱼公司已如实回复番禺法院,高某在斗鱼公司处确无可冻结财产,番禺法院未经调查认定斗鱼公司提交虚假情况说明,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1.高某系凡星公会签约主播,其直播间所有收益均属于凡星公会不属于高某个人,斗鱼公司与高某不存在任何结算关系。《斗鱼公会主播入驻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点及第四条第4点也明确约定,加入公会的主播无法自动兑换虚拟物品的结算费用,需由所在公会进行统一管理兑换,其所在直播间收益由平台与公会进行结算。2.番禺法院以斗鱼公司是斗鱼平台的ICP备案主体认定直播间的礼物收入来源于斗鱼公司,与事实不符。3.斗鱼公司对高某没有任何付款义务,且从未向高某支付过任何费用,“被执行人在我司可结算金额为零,无可冻结财产”陈述完全属实。(二)小葫芦数据无法证明高某在斗鱼公司处享有高额打赏收入,法院依此认定斗鱼公司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并对斗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顶格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番禺法院所认定的直播间收入,既不来源于斗鱼公司,也不归属于被执行人高某,高某在斗鱼公司处确无可冻结财产。番禺法院在斗鱼公司如实反馈后,对相关疑问未和武汉斗鱼进行任何沟通和了解,以第三方平台数据为准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二、如前所述斗鱼公司不应受到处罚,即使番禺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未充分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番禺法院对斗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顶格处罚也是明显失当。(一)番禺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是否充分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斗鱼公司仅为协助执行人不应承担《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外的义务和责任。1.番禺法院2017年7月18日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仅为:暂停支付高某在斗鱼直播平台的收入(金额以1989061.07元为限,超过部分可予支付)。2.番禺法院2019年4月18日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为:冻结、提取高某在斗鱼公司的财产收益220万元,提供高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公司的收入明细及收款账户详情。3.《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要求冻结高某的收入,从未要求斗鱼公司冻结直播间2082749的收入,直播间2082749的收入并不归属于高某,而是归属于凡星公会,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斗鱼公司无权处分凡星公会的财产。番禺法院以直播间2082749存在收入为由,认定斗鱼公司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没有任何依据。(二)法院处罚力度应与斗鱼公司的过错及行为后果相匹配,斗鱼公司不存在恶意拒不协助执行的情节,番禺法院对斗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作出顶格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斗鱼公司2019年4月18日在接待番禺法院执行人员时没有任何言语过激或者其他的不配合行为,番禺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符。2.高某在斗鱼公司确无可冻结的财产,执行不能的后果与斗鱼公司没有直接关联。综上,斗鱼公司认为番禺法院该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合直播行业商业模式及运营机制,番禺法院也未充分理解直播行业主要商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对斗鱼公司回复的内容未经任何核实和确认,也未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斗鱼公司及***请求撤销番禺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司惩3号罚款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斗鱼公司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协助执行义务。高某为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者,其在直播期间,收到大量粉丝打赏,根据“小葫芦主播大数据平台”统计数据显示,高某在斗鱼直播平台有巨额收入。番禺法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向斗鱼公司发出(2017)粤0113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阶段向斗鱼公司发出(2019)粤0113执786号执行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充分的依据以及合法的理由。斗鱼公司应按照番禺法院的要求,协助法院冻结高某在该司处的收入。

现斗鱼公司主张,其与高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结算关系,对此应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斗鱼公司对其该项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首先,斗鱼公司主张高某是凡星公会负责运营,高某属于凡星公会管理,收入归属凡星公会,再由凡星公会与高某进行结算。对此,斗鱼公司仅提交直播间截图以及斗鱼公司单方发布的《斗鱼公会入驻协议》、《斗鱼公会主播入驻服务协议》、《关于公会主播收益结算的公告说明》,并未提交其与凡星公会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更没有进一步证实凡星公会与高某之间的关系。斗鱼公司所称高某属凡星公会管理、收入归属凡星公会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斗鱼公司主张斗鱼直播与凡星公会的结算主体并非斗鱼公司,实际是由武汉瓯越网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越公司)与凡星公会进行结算,对此,斗鱼公司也仅仅提供了其单方发布的《斗鱼鱼翅充值服务协议》。按照斗鱼公司主张,斗鱼公司是斗鱼平台的ICP备案主体,而瓯越公司是斗鱼直播礼物收入的结算主体,斗鱼公司与瓯越公司应当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但斗鱼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仅凭其提交的斗鱼公司单方发布的《斗鱼鱼翅充值服务协议》和《用户充值截图》,不足以证实其所称的瓯越公司是斗鱼直播礼物收入结算主体的主张。另外,斗鱼公司主张小葫芦平台数据不足采信,对此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以推翻小葫芦平台数据,番禺法院采信小葫芦平台数据并无不当。在斗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高某在斗鱼直播平台收入是其他公司负责结算以及小葫芦平台数据有误的情况下,番禺法院要求斗鱼公司协助执行,并在其未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下,对斗鱼公司罚款1000000元及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退一步讲,即便斗鱼公司上述主张属实,高某系凡星公会签约主播,斗鱼公司与凡星公会进行结算,凡星公司再与高某进行结算,斗鱼直播的打赏收入由瓯越公司控制和结算等。在2017年7月18日番禺法院向斗鱼公司发出(2017)粤0113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斗鱼公司就应当即时向番禺法院说明相关情况,以便番禺法院对可以实际掌控高某收入的相关主体采取相应协助执行措施,确保高某在斗鱼直播平台的收入能够得到控制。但自番禺法院作出上述诉讼保全行为,直至相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斗鱼公司一直未向番禺法院提出上述主张,还向番禺法院作出高某在该司可计算金额为零、无可冻结财产的相关说明。此后,斗鱼公司才向番禺法院提出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结算关系的主张。斗鱼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直接导致高某在斗鱼直播平台的收入在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仍然脱离法院控制,并最终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后出现被执行人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严重后果。基于上述情形,番禺法院对斗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措施,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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