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宋勤书与被告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协议》及原告***与被告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总1999第××号)原件; 三、被告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过渡费14,2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绵阳丰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