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遂宁市船山兰博园养老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遂宁市船山兰博园养老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返还借款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予以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已支付的利息82500元应予品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遂宁市船山兰博园养老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