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49955元; 二、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2425.2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43元,减半收取计604.21元(原告已预交524.44元,需补交79.77元),由原告***负担42.44元,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6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