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107.68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6元(新疆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