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60000元,利息797159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并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六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