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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诸暨市双甜化纤织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250000元,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7323.14元,并支付本金125000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和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双甜化纤织造厂、***、***对被告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诸暨市双甜化纤织造厂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子村的厂房[房权房权证号:诸字第**,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17-3709号,他项权证号: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931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的价款对被告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7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计8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3元,由被告浙江诸暨双甜远鑫针纺有限公司、诸暨市双甜化纤织造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