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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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恒大金阳新世界金阳天地B栋二层D2、D3、D4、D5、D6、D7的房屋,逾期未返还的,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可自行收回该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7月31日欠付的房租460,437元、违约金92,087.4元,合计552,524.4元;2020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本判决书第二项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支付的,按欠付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