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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6民初5131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6月7日开庭日期2021年6月28日公开审理是缺席审理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负责人:王晓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华,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沛然,山西华炬(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瑾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到庭情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华、郝沛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瑾周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本金163715.57元,利息12552.02元、罚息5118.03元、复利1248.7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为从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止;2021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200元、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贷款金额为36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1.53%,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证据《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平安银行新一贷贷前调查表》《面签照片》《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被告证据无证据认定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事实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贷款金额360000元贷款用途经营贷款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8年10月29日原告发放贷款360000元贷款利率年利率18.36%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年利率27.54%复利利率年利率27.54%逾期起算日2020年9月20日起诉后是否还款否欠款金额及明细截至2021年6月23日本金163715.57元利息、罚息、复利之和32147.8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无证据证明受理费1988元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小于按合同约定和年利率24%计算的应付利息、罚息之和,本院予以支持;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元、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支出的其他费用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周瑾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63715.57元;二、被告周瑾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2147.8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周瑾周某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员赵全龙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晓宇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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