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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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4563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245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2元(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