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香槟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香槟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香槟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983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香槟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956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5元,由被告苏州香槟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858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