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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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恒基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利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普洱利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4480元; 二、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工程款45448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向原告普洱利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普洱利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1元,由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