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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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123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哲峰偿还孙湾萍欠款人民币576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孙湾萍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张哲峰负担25元并给付孙湾萍。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孙湾萍已预交),由张哲峰负担50元并给付孙湾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