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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佳佰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52万元,并支付分别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若实际履行日在此之前,则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218)。 二、驳回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佳佰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604元、财产保全费3324元,合计12928元,由被告苏州佳佰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佳佰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反诉原告苏州佳佰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