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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6.56元,由被告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30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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