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翁源县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3513277.81元给原告翁源县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630835元给原告翁源县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3277.81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翁源县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5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