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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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849980.43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849980.43元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如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被告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恤孤院路春园后街8号、10号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要求由被告广州峻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竣联贸易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