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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福(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万福(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商场管理费51881.43元(54612.03*95%)和市场推广费8916.25元,共计60797.6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向原告万福(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79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28个基点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确认的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1元,由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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