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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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3.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期内利息305.2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8日的罚息302.71元;同时,被告***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9日起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77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