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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之间签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借款本金62,390.16元,利息4524.75元,逾期复利244.17元,逾期罚息243.53元,共计67,402.61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违约金790元;

四、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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