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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84执1291号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姚正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正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粤078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欠申请执行人的物业管理费7175.14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935.13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85.84元)、诉讼费2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未付,以上欠款合共9271.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正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的存款8185.27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3114479980120080677_156_1账户内的存款1085.84元,以支付上述欠款。本案已全部执结,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