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力优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宝力优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0204.02元; 二、限被告宝力优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40204.0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宝力优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