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0元,并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持有的江阴市宏盈化工设备配件有限公司5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70000元为限;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470元、反诉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负担本诉受理费3900元,被告***负担本诉受理费1570元、反诉受理费1296元。上述本诉受理费547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57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