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9月5日签定的编号为:[个房抵贷]字[河池分]行[宜州市]支行[2011]年[089]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借款35532.88元,逾期利息337.95元(截止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6%确定后上浮5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工行宜州市支行集资房第8层(桂房权证宜字第××号)和宜州区庆远镇城中东路林家园3号工行宜州市支行集资房第1层(桂房权证宜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设定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州支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