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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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速美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黔东南州速美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7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86元,由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由黔东南州速美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1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