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18803.52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6月15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3621.48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