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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涌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34825.6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103557.2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6034825.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70000元;

三、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铜陵涌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59元(原告缓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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