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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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大地农牧园 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03791.25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2月6日起,以代偿款2303791.25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9700元,被告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地产权证证号:凤字第2013000516和201300051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4元,由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凤阳县小岗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