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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常山众誉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庆市亿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3569.75元; 四、变更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33569.7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常山众誉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亿安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367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91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