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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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泰佰晟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泰佰晟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7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泰佰晟电气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7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