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201902.97元,并支付被告***保险理赔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负担39元,由被告***负担2153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