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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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南乐县旭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768276.3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768276.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6827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3元(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