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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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四份、编号分别为201701184775084368、20170118A87A084376、2017011853E8084380、201701188B9108438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2元,被告***负担80元,当事人应负担的受理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