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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二、被告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1193.69元的标准分别向***、***、***支付抚恤金(每人均按刘红梅月工资3978.95元的30%计发)。其中***的抚恤金支付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呈动态增长,调整额度及时间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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